Q1

外籍移工在台體檢規定為?

A1

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點我連結到政府規定體檢醫院>

Q2

使用家庭看護工若被看護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A2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Q3

申請家庭幫傭資格及標準?

A3

1.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點數滿16點者

(1)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詳請至「家庭幫傭」申辦資格說明>

Q4

家庭看護工可以在台工作年限為?

A4

基本一位外籍移工可以在台工作最高年限為12年,惟獨家庭看護工此類型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點評展延2年,工作期效延長至14年。

Q5

申請家庭看護工同一位被看護者可以申請2名看護工嗎?

A5

基本上同一被看護者不得申請兩名看護工,但若巴式量表0分或是被看護者為植物人,則可申請兩名看護工。

Q6

申請家庭看護工需3年至醫院重新評估,但政府規定可以重新招募免評對象為?

A6

1.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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