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條件: 家庭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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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403期】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須留存申請後薪資給付證明 申請展延聘可須查核
目前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案已逾2萬件,勞動部提醒,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在申請核准後才須符合,如中階家庭看護工有技術條件者其每月總薪資須達2.4萬元以上,家庭看護雇主應留存給付薪資證明文件,以便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提供勞動部查核。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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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勞雇雙方均受惠!
為解決國內照顧人力短缺,適時補充社福照顧需求的勞動力缺口,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照顧技巧的資深移工,勞動部於去(111)年4月30日起推動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鼓勵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資深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者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不僅雇主不用再繳納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而且資深移工於轉任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後,將不用受在臺工作年限限制,每月薪資收入也會增加,未來還可銜接我國移民政策,申請永久居留繼續留臺。
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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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家庭看護工
外國人資格-移工:在臺工作連續6年或累計11年6個月,僑外生:我國副學士(專科校院畢)。薪資條件:每月總薪資達2.4萬元以上。
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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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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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短照服務計畫,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當地長照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可申請使用短照服務31天或38天,再搭配擴大喘息服務21天或14天,兩者合計每年可使用52天。
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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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請假返鄉,聘僱家庭即可申請長照2.0照顧服務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之家庭,其返鄉回國期間所面臨之照顧空窗,並減輕長照家庭照顧壓力,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即日起,聘僱外看之家庭當其外看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被照顧者及其家庭可申請使用長照2.0之「照顧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與家庭托顧服務,預計將有近17萬聘僱外看家庭可受惠。
日期:2023-01-31
常見問題
1-2 移工懷孕會被遣返嗎?可以在臺灣把小孩生下來嗎?
3.懷孕有哪些假?期間是否有薪水? 雇主、移工除了要知道懷孕不是解僱的理由,更要注意移工所受的母性保護和本地勞工是一樣的:產前享有7日的產檢假,生產前後享有8周的產假,配偶享有7日陪產假。 產檢假、陪產假薪資雇主應該照給,而產假薪資規範則略有不同。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廠工或機構看護工等移工,產假期間可以依工作是否滿6個月而領全薪或半薪,產後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生育給付。而家庭看護工及幫傭,由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儘管享有8周的產假,雇主卻沒有給付產假薪資的義務。 4.移工可以在臺灣把孩子生下來嗎?小孩可以留在臺灣嗎? 不論移工選擇繼續工作或暫停工作,都可以在臺灣將小孩生下來。申請暫緩轉換雇主的移工生產後,可以向勞動部申請續行轉換雇主,只要在一定期限內有新雇主願意聘僱,產後的移工媽媽也可以在臺灣繼續合法的工作。而且因為移工也有健保,可以使用健保在醫院生產,新生兒出生後也可以依附合法居留的媽媽或爸爸而立即取得健保。另外,只要移工有能力扶養,新生兒就可以和該移工一起在臺居留。 附帶一提,新生兒雖然可以有健保、在臺居留,但臺灣的新生兒國籍認定原則上採屬人主義,跟美國的屬地主義不同,如果父母都不是臺灣人,新生兒會以父母親的國籍為國籍。
常見問題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常見問題
外籍移工逃逸後多久可以再向政府提出申請遞補新工?
1. 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2. 家庭幫傭: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常見問題
使用家庭看護工若被看護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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