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條件: 家庭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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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推修法 80歲、70歲癌症二期聘外籍看護免巴氏量表
國民黨立委黃建賓、馬文君、游顥、吳宗憲、牛煦庭、謝衣鳯指出,面對台灣社會高齡化日益加劇,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審查標準的繁瑣與不友善都徒增民眾的負擔,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將80歲以上、70到79歲的癌症二期及以上雇主聘用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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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403期】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須留存申請後薪資給付證明 申請展延聘可須查核
目前中階技術人力申請案已逾2萬件,勞動部提醒,中階技術人力薪資條件是在申請核准後才須符合,如中階家庭看護工有技術條件者其每月總薪資須達2.4萬元以上,家庭看護雇主應留存給付薪資證明文件,以便雇主再次申請展延聘僱許可時,提供勞動部查核。
日期:202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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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第58條修正今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業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並自今(12)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1 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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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383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服法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規定,未來雇主遇有移工行蹤不明時,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的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的雇主遞補等待期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
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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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 勞雇雙方均受惠!
為解決國內照顧人力短缺,適時補充社福照顧需求的勞動力缺口,並留用在我國工作達一定年資且具有熟練照顧技巧的資深移工,勞動部於去(111)年4月30日起推動實施「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鼓勵雇主申請聘僱符合資格之資深移工從事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者接續聘僱等待轉換雇主的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不僅雇主不用再繳納每月2,000元的就業安定費,而且資深移工於轉任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後,將不用受在臺工作年限限制,每月薪資收入也會增加,未來還可銜接我國移民政策,申請永久居留繼續留臺。
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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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留用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家庭看護工作
外國人資格-移工:在臺工作連續6年或累計11年6個月,僑外生:我國副學士(專科校院畢)。薪資條件:每月總薪資達2.4萬元以上。
日期: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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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遞補外籍看護等待期 擬3個月減為1個月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8條,未來若移工失蹤,雇主對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經立委討論後同意,送出委員會。
日期: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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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可隨同被看護者至他人住(居)所或醫療院所進行照顧嗎?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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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短照服務計畫,營造友善工作環境
聘有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經當地長照中心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可申請使用短照服務31天或38天,再搭配擴大喘息服務21天或14天,兩者合計每年可使用52天。
日期: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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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請假返鄉,聘僱家庭即可申請長照2.0照顧服務
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以下稱外看)之家庭,其返鄉回國期間所面臨之照顧空窗,並減輕長照家庭照顧壓力,滿足失能者的照顧需求,即日起,聘僱外看之家庭當其外看請假返回來源國期間,被照顧者及其家庭可申請使用長照2.0之「照顧服務」,包含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與家庭托顧服務,預計將有近17萬聘僱外看家庭可受惠。
日期:202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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