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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推修法 80歲、70歲癌症二期聘外籍看護免巴氏量表
國民黨立委黃建賓、馬文君、游顥、吳宗憲、牛煦庭、謝衣鳯指出,面對台灣社會高齡化日益加劇,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審查標準的繁瑣與不友善都徒增民眾的負擔,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將80歲以上、70到79歲的癌症二期及以上雇主聘用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日期:2024-04-16
常見問題
申請家庭看護工需3年至醫院重新評估,但政府規定可以重新招募免評對象為?
1. 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2. 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 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