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外籍移工逃逸後多久可以再向政府提出申請遞補新工?

A1

1. 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2. 家庭幫傭: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Q2

派遣員工有特休嗎?

A2

派遣員工在同一間派遣公司服務滿一定期間,仍依法給予派遣員工特休假。

Q3

外籍移工在台逃逸應辦事項為何?

A3

雇主應依規定於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後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

Q4

派遣員工是否有婚喪假及產假?

A4

只要派遣員工符合請假規定,派遣員工有權享有產假及婚喪假等基本福利。

Q5

外籍移工在台體檢規定為?

A5

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點我連結到政府規定體檢醫院>

Q6

當派遣員工有什麼好處?

A6

1.企業選材正職門檻偏高,可先以派遣員工身分進入企業後努力升為正式員工。

2.透過派遣工作,人才有機會體驗到各式各樣不同的工作型態。

3.若有其他規劃,例如出國進修、待役中、考公職等,派遣工作可給予更大的彈性。

Q7

使用家庭看護工若被看護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A7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Q8

派遣工作是不是都是短期的,而且沒有保障?

A8

派遣工作較多元化,有長期、短期、季節性或是期滿轉正職的工作機會,工作性質是依要派企業的需求而定,並且受勞基法的保障。

Q9

申請家庭幫傭資格及標準?

A9

1.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點數滿16點者

(1)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詳請至「家庭幫傭」申辦資格說明>

Q10

派遣員工的薪資和正職員工的薪資一樣嗎?

A10

薪資是依照工作性質,時間與自己的經歷而有所不同,並不會因為非正職的關係而收到較低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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