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條件: 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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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委推修法 80歲、70歲癌症二期聘外籍看護免巴氏量表
國民黨立委黃建賓、馬文君、游顥、吳宗憲、牛煦庭、謝衣鳯指出,面對台灣社會高齡化日益加劇,現行外籍家庭看護審查標準的繁瑣與不友善都徒增民眾的負擔,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將80歲以上、70到79歲的癌症二期及以上雇主聘用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時,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日期: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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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385期】沒到職卻天天聯繫 勞動部:移工未告知所在地即算失聯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雇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雇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雇許可,但有移工刻意每天聯繫雇主,卻未提供所在地點,也未到工作地上班,形同鑽漏洞。勞動部近日公布認定基準,就算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也算失聯,即日起生效。
日期:202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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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法第58條修正今生效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條文,業於112年5月10日公布,並自今(12)日生效。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3 個月,家庭看護移工雇主遞補新移工等待期縮短為 1 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 1個月無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新移工。
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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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383期】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就服法 大幅縮短移工失聯遞補等待期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規定,未來雇主遇有移工行蹤不明時,產業雇主遞補新移工的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移工的雇主遞補等待期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另家庭看護移工與雇主合意轉換新雇主或工作,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雇主也可直接申請遞補。
日期: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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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通快訊 第1382期】聘移工前求才廣告登記 擬縮短至3天或7天
加速移工及中階技術聘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聘僱移工或中階技術人力前僱主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無法滿足需求時,才能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而目前發展署要求要在「台灣就業通」上求才登記21天才能取得求才證明書,遭外界詬病時間過長,發展署近日擬修正辦法,把21天的求才登記縮短至7天。
日期: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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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申請遞補外籍看護等待期 擬3個月減為1個月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就業服務法第58條,未來若移工失蹤,雇主對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經立委討論後同意,送出委員會。
日期:2023-04-12
常見問題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常見問題
使用家庭看護工若被看護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看護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看護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