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布受聘雇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就算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也算失聯。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新聞無關。聯合報資料照片
根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受聘雇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雇關係終止時,應廢止其聘雇許可,但有移工刻意每天聯繫雇主,卻未提供所在地點,也未到工作地上班,形同鑽漏洞。勞動部近日公布認定基準,就算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也算失聯,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近日公布「就業服務法」受聘雇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認定基準,「連續曠職3日」指外國人與雇主間聘雇關係尚未終止,且無正當理由,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3日不到工者;「失去聯繫」指外國人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且雇主、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相關單位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
勞動部指出,無法確知外國人住宿地點或聯繫方式情形包括無法聯繫外國人;接獲外國人聯繫,但無法確知為外國人本人所為;接獲外國人本人聯繫,但其未明確告知可供查認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接獲外國人本人告知其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經查認並非屬實。
勞動部也說,若外國人於離開工作場所及住宿地點3日內,已向相關單位申訴或求助,且有明確告知住宿地點、住宿期間及聯繫方式或安置紀錄,經查認屬實者,即非屬「失去聯繫」。但外國人若自行變更住宿地點,未告知雇主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雖有告知,但經當地主管機關進行訪視時未會晤本人,且未依該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者也認定為失聯。
◆資料來源 : 聯合報 / 周湘芸-1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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