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資料來源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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