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113年3月8日上路,勞動部近日陸續預告子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草案與「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針對勞工遇職場性騷擾,雇主有防治責任,定明不同事業單位規模雇主防治義務,
另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行為樣態。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依該法修正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
開揭示。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指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草案,加強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雇主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並依不同事業單位規模定明雇主防治義務,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
擾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之申訴管道;僱用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並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處理性騷擾之申訴。
黃維琛指,這次準則明定,僱用30人以上公司雇主應針對新進員工實施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針對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人員等也須每年定期舉辦教育訓練;而僱用500人以上的雇主,若申訴人或被害人有需要時,雇主也應提供至少2
次的心理諮商協助,至於其他中小企業,則可透過地方政府提供資源轉介。
黃維琛強調,準則有參考性騷擾防治法增訂工作場所性騷擾之行為樣態,包含凝視、觸摸、擁抱、親吻、嗅聞他人身體任何部位;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任何部位為之,亦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等,讓雇主、勞工更清楚哪些行為可能構成性騷擾。
黃維琛說明,為明確雇主所應負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責任,分依雇主「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定明雇主所應採行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應有之作為,應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對事件進行調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之處置;雇主「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性騷擾時應有之作為,應就事實進行釐清、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及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
◆資料來源: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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