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看護
Application Qualifications
首次申請外籍看護之資格

被照顧者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同一被照顧者以聘僱1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一、年齡已屆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此資格之實行辦法尚待主管機關公告,詳細規範請以勞動部最新公佈資訊為主)

二、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三、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程度為輕度以上(CDR≧1)。

四、未滿80歲者,需具備醫院開立之巴氏量表。 (點我連結)

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標準。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輕度)
11 自閉症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05 肢體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雇主與被照顧者須為下列關係之一


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來台期滿3年後,雇主若要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且受照顧者不需要再到醫院接受評估。同一受照顧者有下列情形則可增加一名看護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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