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cation Qualifications

首次申請外籍看護之資格

被照顧者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同一被照顧者以聘僱1名外籍看護工為限。
一、年齡已屆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
(此資格之實行辦法尚待主管機關公告,詳細規範請以勞動部最新公佈資訊為主)
二、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三、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失智程度為輕度以上(CDR≧1)。
四、未滿80歲者,需具備醫院開立之巴氏量表。 (點我連結)
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標準。

06 智能障礙者

09 植物人

10 失智症者(輕度)

11 自閉症者

03 平衡機能障礙者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07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中度)

05 肢體障礙者

15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心功能障礙者

雇主與被照顧者須為下列關係之一

關係 說明
配偶 先生/妻子
直系血親 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曾祖父母、曾孫子女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舅、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
一等親內之姻親 公婆/岳父母、媳婦/女婿、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繼父母、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

外籍看護來台期滿3年後,雇主若要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且受照顧者不需要再到醫院接受評估。
 

同一受照顧者有下列情形則可增加一名看護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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