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申請外籍看護的資格及標準?
1.被看護者凡年齡80歲以上 或 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2.持有指定等級、類別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輕度失智症(CDR≧1)
4.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
5.年齡未滿80歲者,須持有巴氏量表
<詳請至外籍看護申請資格說明>
2.持有指定等級、類別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3.輕度失智症(CDR≧1)
4.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
5.年齡未滿80歲者,須持有巴氏量表
<詳請至外籍看護申請資格說明>
申請外籍幫傭的資格及標準?
1.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點數滿16點者
(1)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詳請至外籍幫傭申請資格說明>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點數滿16點者
(1)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詳請至外籍幫傭申請資格說明>
何謂巴氏量表?什麼時候會使用到?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在1955年由美國巴爾地摩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為了解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所做的測驗;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自此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應用於復健、老年病患的領域,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而現今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
最常用到巴氏量表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若患者未滿80歲,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而現今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
最常用到巴氏量表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若患者未滿80歲,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申請家庭看護工需3年至醫院重新評估,但政府規定可以重新招募免評對象為?
第一類:被照顧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第二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第二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同一位被照顧者可以申請2名的家庭看護工嗎?
基本上同一被照顧者不得申請兩名看護工,除非巴氏量表0分或是被照顧者為植物人,則可申請兩名。
外籍看護可以在台工作年限為?
基本一位外籍移工可以在台工作最高年限為12年,惟獨家庭看護工此類型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點評展延2年,工作期效延長至14年。
使用外籍看護若被照顧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工作,被照顧者死亡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照顧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照顧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
外籍移工在台體檢規定為?
雇主應於新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18、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安排外籍勞工至國內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
外籍移工在台逃逸應辦事項為何?
雇主應依規定於外籍移工連續曠職3日後的3日內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
外籍移工逃逸後多久可以再向政府提出申請遞補新工?
1. 外籍看護/幫傭: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2. 機構看護/產業移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
2. 機構看護/產業移工: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向勞動部申請遞補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