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stitutional caregiver

機構看護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可申請名額及限制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3床可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

5床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醫院、專科醫院

5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住宿式長照機構

每5床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需附上以下文件,根據不同機構類型,檢附資料會有所不同。

項目 說明
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需附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應檢附證明書 (1) 求才證明書影本
(2)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影本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4)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依機構類型不同應附資料
養護機構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護理之家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薪資費用

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及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雇主固定支出項目
底薪 加班費 就業安定費
28,590元/月 依勞基法規定 2,000元/月
健保 勞保
1,384元/月 2,301元/月
合計 : 34,275元

用心,就是我們的服務標準

任何人力相關問題,歡迎聯繫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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