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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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 caregiver
機構看護
在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雇主資格: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可申請名額及限制

養護機構、安養機構
每3床可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
每5床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_0.png)
醫院、專科醫院
每5床聘僱一人,移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住宿式長照機構
每5床聘僱一人,申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申請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需附上以下文件,根據不同機構類型,檢附資料會有所不同。
薪資費用
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及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用心,就是我們的服務標準
任何人力相關問題,歡迎聯繫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