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看護的資格及標準是什麼?
雇主資格
申請人需與被看護者具下列關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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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直系血親或三等親內的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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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母與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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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祖父母與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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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或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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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或繼子女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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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或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的配偶
被看護者資格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申請外籍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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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或70–79歲且罹患癌症二期以上者,可免專業醫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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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年齡之癌症第四期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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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指定等級或類別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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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度失智症(CD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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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長照服務連續6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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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附巴氏量表
申請外籍幫傭的資格及標準?
依勞動部公告,家庭可於下列情況申請外籍幫傭:
1、家中有多胞胎子女
(1)有三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四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以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6歲以下。
2、依親屬之年齡不同,累積點數16點(含)以上者
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
3、若有特殊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1)外國人來華投資者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外籍幫傭屬「家事服務類」,不得從事醫療或照護工作
何謂巴氏量表?什麼時候會使用到?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用於評估被照護者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分數越低代表依賴度越高。常用於:
申請外籍看護時作為醫療評估依據。
申請長照2.0服務。
健保「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審核依據。
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在1955年由美國巴爾地摩市州立醫院之物理治療師巴希爾,為了解住院中復健病患的進展狀況所做的測驗;1965年此量表發表於醫學文獻,自此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就被應用於復健、老年病患的領域,主要用來測量病患的治療效果及退化的情形。
而現今實際應用上,由醫師團隊來評估老年患者日常生活的體能,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之評估量表。
最常用到巴氏量表的是以下三種情況:
1.申請「外籍看護」時,由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及傳遞單,若患者未滿80歲,還需依據巴氏量表來評估個案的日常生活功能,以確認能否符合申請的條件。
2.要申請「長照2.0」的服務時,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老人餐飲服務、交通接送服務、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居家護理服務、居家(社區)復健服務、喘息服務等。
3.要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時,除了需要醫師所開立的居家照護醫囑單外,醫療人員會也根據巴氏量表的分數來進行評估,以確認是否符合健康保險的收案標準。
申請家庭看護工需3年至醫院重新評估,但政府規定可以重新招募免評對象為?
第一類:被照顧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80歲以上)。
第二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第三類:被照顧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一名外籍看護可以同時照顧兩位病人嗎?
不行的,每名外籍看護工僅能照顧一位被看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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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雇主與外籍看護雙方同意,也不得同時照顧兩位長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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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規,外籍看護可向主管機關投訴,屬於「許可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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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經查證屬實,雇主將被處以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小提醒:聘請外籍看護時,務必遵守法規與核准範圍,避免違法風險,同時保障被照顧者的照護品質。
同一位被照顧者可以申請2名的家庭看護工嗎?
一般情況下,每位被照顧者只能申請一名外籍看護。
例外情況:若被照顧者需求非常高,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可核准第二名外籍看護。
符合條件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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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氏量表評估為0分(完全依賴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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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照顧者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申請流程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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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醫療或長照單位的專業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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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主管機關提出雙人照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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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通過後方可聘僱第二名外籍看護。
💡 建議:提前安排專業評估,準備完整文件,可加速核准流程並確保照護品質。
外籍看護在台可工作幾年?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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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工(家庭看護工)每次聘僱許可 為期3年,期滿需重新辦理聘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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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工作累計最長年限 原則上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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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勞動部申請點評展延2年,最長可達 14年。
續聘與延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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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聘僱期滿後,若雇主與外籍看護雙方皆有續聘意願,可申請再聘,每次續聘期限仍為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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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作年限申請需在原聘僱期屆滿前提出,並附上雇主及外籍看護的同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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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期間仍須遵守 薪資、休假、健康檢查及法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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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違反累計工作年限規定,雇主可能面臨 勞動部裁罰。
實務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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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聘僱初期就規劃好看護工作年限與續聘安排,可避免後續行政手續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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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掌握每次聘僱期限與累計年限,有助於家庭長期照護規劃及人力管理。
小提醒:一名外籍看護在同一家雇主處理想上最多可工作 14年(含延長),但每次聘僱均需重新辦理許可與續聘程序。
使用外籍看護若被照顧者死亡應辦事項為何?
另依據勞動部所核發予雇主聘僱許可函之載明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之許可原因消滅時(如被照顧者死亡),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0日內,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之規定向本會申請同意轉換雇主轉出函或接續聘僱該外國人,如未依規定辦理,而指派該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或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者,依就業服務法第63條或第68條規定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