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及外籍移工在期滿前雙方皆無再繼續聘僱意願後續該如何處理?

1. 外籍移工聘期屆滿前,如果沒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依現行規定於期滿前協助該移工安排返國事宜。

2. 外籍移工聘期屆滿前,如果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備齊申請書及規定文件至勞動部辦理該移工期滿轉換轉出事宜。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若雇主及外籍移工在期滿前雙方皆有意願繼續在原雇主家工作應辦理什麼程序?

雇主應於外籍移工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備齊期滿續聘申請書及規定文件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續聘,另須注意外籍移工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或家庭看護工在經勞動部同意延長工作期間不得超過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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