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42】勞工具舊制年資 勞雇雙方可協議結清

移工轉中階 雇主負提撥義務 

勞退新制上路即將滿10年。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並可動支臺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
此外,移工轉換為中階人力身份,事業單位就應該設立專戶,以桃園市為例,113年就有新增約300家新設立,意味者更多事業單位雇主負有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
 

符合三項條件 即可動支台銀專戶金額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結清舊制年資必須符合三項條件:

  1. 勞工於94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
  2. 99年6月30日前轉新制。
  3. 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勞動局長王秋冬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不屬可結清年資對象。


結清金額 仍須符勞基法標準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不行。
 

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予1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
(1個基數為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應留意的是,結清年資費用給付期限為30 日。)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13年度針對轄內未足額事業單位,一共催繳約3億2,385萬元,共計99.99%事業單位均足額提撥完成。
 

舊制專戶 按年檢視是否足額

桃園市政府提醒,事業單位除了依法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外,還必須依據《勞基法》第56條規定,於每年年度結束前進行估算,檢視專戶餘額是否足以支付下一年度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的退休金。

符合退休金資格的條件包含:

  • 年滿 65 歲者

  • 年滿 60 歲,且工作滿 10 年者

  • 年滿 55 歲,且工作滿 15 年者

  • 工作年資滿 25 年者

如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餘額不足,事業單位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性補足差額,確保退休金給付無虞。
 

勞動部試算系統 供企業運用

屆時未依法辦理者,最高可處45萬元以下罰鍰。

為方便事業單位預作退休金估算及籌措所需補足之退休準備金,勞動部建置「預估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退休金試算系統」,事業單位可多加運用,並且應確實按法令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足額提撥勞退準備金,避免爭議。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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