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56】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注意:試用期員工也須給付資遣費,逾期最高罰30萬
雇主請注意!勞動部提醒,雇主若因歇業、虧損、公司改組、或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導致無法勝任等原因,必須與勞工終止契約時,應給付資遣費,且需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支付,未依限給付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去年違規70件開罰1,805萬元
根據勞動部統計,2024年違規案件共70件,開罰新台幣1,805萬元,2025年截至11月6日止,已有54件違規、罰鍰合計1,355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勞退新制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2025)年已滿20週年。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第12條規定,雇主應發給適用勞退新制勞工的資遣費給與標準,按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如未依標準或期限給付勞工資遣費者,依同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黃維琛提醒,當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或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規定給付勞工資遣費,且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30日內發給;無論是正式員工或試用期人員,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皆須依規定給付資遣費。
黃維琛指出,有些公司聘用員工尚在試用期,雇主認為不符合工作需求,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與試用期勞工提前終止契約,因終止契約事由仍然是資遣,雇主應依勞退新制資遣費的發給標準規定,給付資遣費,且必須在終止契約後30日內發給勞工。
資遣費少給被罰勞動部建置試算表
黃維琛進一步指出,雇主違法態樣包括,未在終止勞動契約後30天內支付資遣費、試用期員工提早終止勞動契約未給付資遣費,以及資遣費少給,有一家公司應給付勞工資遣費4,053元,最後竟只給整數4千元,都將依法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罰鍰。
為協助試算資遣費,勞動部已建置資遣費試算表,供各界使用。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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