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65】一般工廠擴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移工聘僱資格可延續

隨著製造業擴廠需求增加,不少原本已合法聘僱移工的一般工廠,在進行擴廠或轉型時,最擔心的問題就是──原有移工名額是否會因此失效?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為回應產業實務需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新增申請資格條件並同步調整應備文件規定,自即日起正式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確保原本符合資格且已聘僱移工的工廠,在擴廠並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可延續既有的移工聘僱資格。

 

修法重點一:以「資格延續」為原則,不影響既有人數

產發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適用於「原本即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且已實際聘有移工的一般工廠」,並非開放新名額或新增大量申請案件。


由於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屬少數,且多為原本即合法用工的廠商,修法目的是避免因擴廠或登記型態轉換,意外中斷企業原有的外籍人力配置,對整體移工人數影響有限。

 

修法重點二:新增第二點申請資格,明確適用對象

修正後的作業要點第二點明確規定,申請資格須符合: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

  • 屬於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製程及關連行業」

  • 應以同一廠場一次提列申請,經核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

不過,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仍可再次提列申請:

  1. 工廠登記產業類別變更,或主要產品變更致行業別改變,並已完成變更登記

  2. 在勞動部規定的申請文件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內,有再次申請必要

  3. 原為臨時工廠,曾聘僱移工,後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4. 原已取得工廠登記並聘有移工,擴廠後以「整體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修法重點三:臨轉特、擴廠轉特,需補附聘僱許可文件

本次新增的第 4 款,明確規範:
 

原取得工廠登記並曾聘有移工之業者,若擴廠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原產發署核准函仍符合規定者,得適用資格延續。


配合資格條件調整,第 4 點「應備文件」也同步修正:

應備文件重點整理

  • 臨時工廠轉特定工廠

    • 原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 特定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 原工廠擴廠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 原工廠登記證明

    • 特定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 勞動部最近一次核發的移工聘僱許可函影本

 

其他文件(維持不變)

  • 申請表(M343)

  • 設備清單(M343A)

  •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 工廠生產流程圖、平面配置圖

  • 公司簡介

  • 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用途說明

 

對企業與 HR 的實務影響是什麼?

對已聘僱移工、正規劃擴廠的製造業者來說,這次修正釋出明確訊號:

  • 只要原本合法聘僱移工,擴廠不等於資格歸零

  • 特定工廠登記可作為「資格延續」的法律依據

  • 文件準備與申請時點仍需精準,否則可能影響續聘進度


建議企業在規劃擴廠或登記轉換前,即同步盤點現有移工聘僱許可、產業類別與申請時程,必要時搭配專業人力仲介或顧問協助,避免因行政程序疏漏影響人力配置。
 


◆ 資料來源 :外勞通訊社/楊孝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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