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65】一般工廠擴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移工聘僱資格可延續
隨著製造業擴廠需求增加,不少原本已合法聘僱移工的一般工廠,在進行擴廠或轉型時,最擔心的問題就是──原有移工名額是否會因此失效?是否需要重新申請?
為回應產業實務需求,經濟部產業發展署近期修正《審查製造業申請引進移工作業要點》,新增申請資格條件並同步調整應備文件規定,自即日起正式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在於:確保原本符合資格且已聘僱移工的工廠,在擴廠並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仍可延續既有的移工聘僱資格。
修法重點一:以「資格延續」為原則,不影響既有人數
產發署說明,本次修正主要適用於「原本即符合聘僱移工資格,且已實際聘有移工的一般工廠」,並非開放新名額或新增大量申請案件。
由於此類案件在實務上屬少數,且多為原本即合法用工的廠商,修法目的是避免因擴廠或登記型態轉換,意外中斷企業原有的外籍人力配置,對整體移工人數影響有限。
修法重點二:新增第二點申請資格,明確適用對象
修正後的作業要點第二點明確規定,申請資格須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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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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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製程及關連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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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同一廠場一次提列申請,經核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
不過,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仍可再次提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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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產業類別變更,或主要產品變更致行業別改變,並已完成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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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部規定的申請文件效期屆滿前 6 個月內,有再次申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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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為臨時工廠,曾聘僱移工,後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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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已取得工廠登記並聘有移工,擴廠後以「整體工廠」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
修法重點三:臨轉特、擴廠轉特,需補附聘僱許可文件
本次新增的第 4 款,明確規範:
原取得工廠登記並曾聘有移工之業者,若擴廠後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且原產發署核准函仍符合規定者,得適用資格延續。
配合資格條件調整,第 4 點「應備文件」也同步修正:
應備文件重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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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廠轉特定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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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臨時工廠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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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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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廠擴廠後取得特定工廠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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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廠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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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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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最近一次核發的移工聘僱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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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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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M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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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清單(M3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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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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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生產流程圖、平面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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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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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產品名稱、圖片與用途說明
對企業與 HR 的實務影響是什麼?
對已聘僱移工、正規劃擴廠的製造業者來說,這次修正釋出明確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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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原本合法聘僱移工,擴廠不等於資格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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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登記可作為「資格延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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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準備與申請時點仍需精準,否則可能影響續聘進度
建議企業在規劃擴廠或登記轉換前,即同步盤點現有移工聘僱許可、產業類別與申請時程,必要時搭配專業人力仲介或顧問協助,避免因行政程序疏漏影響人力配置。
◆ 資料來源 :外勞通訊社/楊孝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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