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50】藍領移工工作滿10年,雇主須一次補足退休金至勞退專戶
一、勞基法第56條退休金提撥規定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至15%範圍,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存入專戶。
第2項進一步規定,雇主每年須於年度結束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該餘額不足以支付次年度將達到退休條件勞工的應給退休金(依第53條或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雇主須在次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確保退休金足額到位。
二、藍領移工退休金適用釋義
根據勞動部1140153402A號令(自115年4月1日生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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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56條所稱「每月薪資總額」,不包括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未滿10年的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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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5年4月1日起,對於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至第10款規定受僱的外國藍領移工,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10年,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6條建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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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戶內資金應按月提撥,比例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的2%-15%,且每月應提撥之金額應於次月繳納至專戶,確保退休準備金累積完整。
三、退休金足額提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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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藍領移工於116年達到勞基法第53條及第54條第1項第1款退休條件,雇主需於115年底估算116年度所需退休金,將該勞工退休金納入足額提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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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次年3月底前,雇主應一次提撥專戶餘額與所需退休金的差額,確保退休金符合勞基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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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計算退休金時,應自勞工受僱日起累計工作年資,並依第55條標準給付退休金,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四、實務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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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每月薪資總額提撥比例的上下限(2%-15%)需依勞基法規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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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準備金專戶須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不可挪用於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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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建立年度估算與一次補足差額的內部流程,避免退休金不足或延遲提撥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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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藍領移工而言,10年工齡是退休金提撥的起算點,雇主需特別留意就業年資累計。
小結:此規範確保藍領移工在長期工作後能獲得完整退休保障,透過專戶提撥與年度足額補足機制,雇主必須確實遵守,保障勞工權益及退休金安全。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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