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60】病假不再全扣全勤!2026雇主與 HR 必懂的全勤獎金扣發原則

隨著勞動法規持續朝向保障勞工健康與工作權益調整,自 115 年起,病假期間「全扣全勤獎金」的作法已明確不符法規精神。
勞動部近期彙整多種實務樣態與試算方式,並通函各地勞工主管機關,說明雇主在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全勤獎金應如何扣發,避免因制度設計不當而誤觸法規、面臨裁罰。


本文將從雇主與 HR 管理角度出發,協助企業一次掌握病假與全勤獎金的合法扣發原則、常見誤區,以及制度訂定時應注意的重點。


一、115 年新制重點:病假不能再「全扣全勤」

勞動部明確指出,自 115 年起,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全勤獎金不得因請假而全數不發,而是必須:

  • 依實際請病假日數「按比例扣發」

  • 若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則從其約定

  • 不得因擔心缺勤而設計過度不利的扣發機制,造成勞工不敢請假


這項原則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勞工依法請病假的權利,同時避免企業以全勤制度變相壓縮病假權益。
 

二、全勤獎金是不是工資?不是看名稱,而是看性質

 

許多企業仍誤以為「全勤獎金只是獎勵,不算工資」,但勞動部早已給出明確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以名目為限。


若全勤獎金的發給條件是「出勤狀況」,具備以下特性,即屬工資:

  • 是否出勤作為核發依據

  • 勞務提供對價關係

  • 非臨時、恩給或純屬鼓勵性質

此一見解,早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9 月 14 日函釋中即已確立,因此,只要屬工資性質,就必須依法受到病假相關規定的保障。


三、哪些病假情況「不得扣發全勤獎金」?雇主一定要知道

除了「一般普通傷病假需按比例扣發」外,部分依法請假的情況,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更不得影響全勤獎金,包括:

  • 生理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

  • 安胎休養請假

  •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改請普通傷病假


上述情形,依法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否則可能構成違法,對 HR 而言,這也是最容易發生「制度沿用舊規、卻已違法」的高風險區塊。


四、一般病假怎麼扣才合法?比例計算一次算給你看

當勞工請的是「一般普通傷病假」,雇主並非完全不能扣全勤,而是必須合理、按比例計算
 

實際案例說明:

  • 每月工資:33,000 元

  • 其中全勤獎金:3,000 元

  • 當月僅請病假 1 天(以 30 天計)

合法可扣全勤獎金上限為:3,000 ÷ 30 = 100 元


若雇主扣除超過此比例,將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可處 2 萬元至 100 萬元罰鍰。

此外,勞動部也特別提醒:

  • 即便名目為「績效獎金」,若實際僅以出缺勤作為發給標準,性質仍視同全勤獎金

  • 不論薪資結構如何調整,病假期間的扣薪仍不得突破法定上限


五、制度怎麼訂才不踩雷?給雇主與 HR 的實務建議

為避免爭議與裁罰,勞動部提醒企業,若設有全勤獎金制度,務必注意以下幾點:

  1. 計算方式須明訂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

  2. 僱用 30 人以上者,工作規則須依法報請核備並公開揭示

  3. 團體協約內容不得低於法令保障,否則該約定無效

  4. 不得藉由「低底薪+高全勤」的薪資結構,規避病假扣薪限制

  5. 病假期間工資,仍不得低於法定最低給付標準


勞動部也呼籲,企業應建立合理且友善的請假制度,讓勞工能在身體不適時安心請假,避免因制度設計不當,影響職場安全與健康。


結語|制度清楚,才能降低風險、穩定勞資關係

病假與全勤獎金,看似是薪資制度中的小細節,卻往往是勞資爭議與裁罰的高風險來源,對雇主與 HR 而言,與其事後補救,不如提前盤點制度是否符合法規,確保全勤獎金的設計既能鼓勵出勤,也不侵害勞工依法請假的權利,才能在合規的前提下,建立穩定、互信的勞資關係。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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