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59】勞工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整理|兼顧工作與家庭的最新規定

自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以來,《勞工請假規則》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發布。為讓勞工在兼顧工作與家庭的同時,也能保障病假權益,勞動部擬定了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整理重點:

 

一、事假可以按小時計算

依照修正草案第七條規定,勞工若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事假可以選擇以小時計算,不必整天請假,這樣的安排讓勞工可以更靈活地兼顧工作與照護家庭,減少因請假而影響工作的困擾。


二、事假不影響全勤獎金

修正草案第九條明確規定,勞工因家庭照護而請事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也不能因此影響全勤獎金,此規定保障勞工行使家庭照護權利,不必擔心經濟或獎金受損。
 

三、普通傷病假保障

新增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不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此作出不利處分。若勞工遭受不利對待,舉證責任在雇主,雇主在考核時也需合理綜合評估,避免傷病假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四、條文原文參考

勞工請假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七十四年三月二十日發布施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為使勞工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並保障勞工病假權,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參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規定意旨,定明勞工如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勞工因家庭成員必須親自照顧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勞工於釋明遭受不利處分之事實後,雇主負舉證責任;定明雇主考核應有合理之綜合考量。(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 

四、定明本規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注意施行日期

修正草案明確了條文施行日期,勞工與雇主都應注意,確保請假、病假與考核程序符合最新法規。
 

◆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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