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47】營造工地非法移工注意!大包、小包都可能遭罰 75 萬元
缺工情形嚴重、失聯移工人數增長,加上合法工作者自行在外兼差變多,近年有不少營造工地因僱用非法外國人受處分,由於營造業常見層層轉包的型態,因此法律關係更加複雜。
專家提醒,除了《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也明定「原事業單位」有管理人員進出、查核身份的義務;換言之,小包商若違法聘僱移工,上包的營造公司也會有相應的「非法容留」行政裁罰。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近期針對多元勞動型態之勞資爭議舉辦一系列座談,其中營造業場特別聚焦工地職災、非法容留移工等相關法律議題,並邀請專家進行說明。
聘僱移工應循合法管道申請
營造業因缺工、缺料等因素,常面臨工程進度延遲與違約金壓力,導致非法聘僱移工的情況日益嚴重,也因此移民署與警政單位將此列為稽查重點。
非法聘僱、非法容留不僅涉及行政裁罰,若五年內再違反,甚至可能涉及刑責,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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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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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款: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非自己聘僱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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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上述規定,依第 63 條處 15–75 萬元罰鍰;五年內再犯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得併科最高 120 萬元罰金。
在營造業常見的分包型態下,若最終承攬人(小包商)聘僱非法移工,將面臨「非法聘僱」處分;而工地管理者(上包公司)則可能因人員管制不當,涉及「非法容留」的問題。
共同作業應落實人員管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規範,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若共同僱用勞工進行作業,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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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協議組織並建立聯繫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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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巡視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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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防止職災的必要措施
而《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更明確指出,原事業單位必須負責協調,包括人員進出管制。
根據勞動部職安署的《營造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作業手冊》,工地應落實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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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須完成勞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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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備齊全的個人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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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戴可供識別身分的識別證
因此,許多工地會張貼「本工地禁止使用非法移工」布條,以示強調聘僱合法、避免觸法。
法規落實與實務困境
根據統計,《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是雇主違規的第二大類型,僅次於聘僱未經許可的移工。2014 年,全國有 816 件因違反第 44 條遭處分,較前年增加 169 件。
然而,實務上仍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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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安法》本意在於防止職災,但卻被延伸至「聘僱身份管理」,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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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若要全面裝設監視器、嚴格管制出入口,將大幅增加成本,落實難度高。
因此,有律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進一步釐清:工作場所管理人員對於「查核身分」的責任範圍到哪裡?明確的指引,才能讓業界有依循,避免誤觸法網。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楊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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