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要點:天災期間勞工以不出勤為原則,雇主須支付通勤費
勞動部 19 日宣布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範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以保障生命安全。
若因業務需要並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必須提供通勤協助。例如颱風天,勞工原有通勤方式受阻,需搭乘計程車時,雇主應支付車資。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同步修正
為落實新規定,勞動部同時修訂「工作規則審核要點」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在審核工作規則時,事業單位須納入通勤協助相關規範。
目前,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已率先落實雇主通勤協助義務,後續也將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遵循,未來在換約時,將該規定納入採購契約中,以保障派遣與承攬勞工安全。
勞工出勤安全規範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琦雅指出,每逢颱風假,勞動部經常接獲民眾陳情。例如保全、超商、百貨及餐飲業的勞工,為了營業需求被要求出勤,冒生命危險上下班。
天災期間,雇主應遵守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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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不得要求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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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出勤,雇主須提供通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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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通勤過程中若遇危險(如強風豪雨、路樹傾倒、大型掉落物)造成傷害,雇主需負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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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為安全改搭計程車的交通費應由雇主支付
黃琦雅強調,這次修正要點明確了雇主提供通勤協助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勞工通勤安全,同時降低雇主面臨通勤職災的風險。
勞工可申訴途徑
若雇主不願支付天災期間交通費,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撥打勞動部 1955 專線,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讓雇主了解相關責任。
此外,當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勞工依要點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遲到,也不得以事假處理或進行不利處分,包括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強迫補班。
若因業務需求安排勞工出勤,雇主必須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清楚載明通勤協助方式,包括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即便雇主已提供交通車,但若勞工住家與交通車路線仍需搭計程車,雇主仍應支付該趟計程車費用。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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