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快訊1446】勞動部推「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 115年元旦上
勞動部 4 日在行政院報告「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中,將新增 30 天可用「單日」方式申請,政府將給予 30 人以下微小型企業經濟支持,勞工申請 1 日育嬰留停將會發給雇主 定額獎勵金 1,000 元。
同時,一年內 7 天家庭照顧假加上 7 天事假,將開放以「小時」計算,相關措施預計 115 年元旦實施。
家庭照顧假可以「時」請假
行政院長卓榮泰今日在行政院會聽取勞動部「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方案」報告後表示,本次推動育嬰留停照顧彈性化措施,提供勞工更多職場彈性,讓育嬰留停能以「日」申請,落實「雙就業、雙照顧」政策目標,達到照顧不離職、勞工續留職場,有助留住成熟勞動力。
卓揆指出,小微型企業因人力調配及成本負擔,將面臨相當程度挑戰,為鼓勵雇主共創友善職場環境,勞動部規劃給予企業獎勵支持,也請經濟部協助宣導。此外,卓榮泰請勞動部積極進行後續法制及行政作業,期待相關經費與補助於 115 年 1 月 1 日準時上路。
解決勞工職場與家庭時間困境
勞動部長洪申翰說明,許多勞工朋友和民間團體長期表達「照顧時間貧窮荒、職場家庭兩頭燒」的困境。育兒育嬰勞工面臨小孩臨時突發的照顧需求,勢必要短暫離開職場照顧小孩,這是勞工不得不的必要需求。
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最短不能少於 30 日,造成勞工面對家庭與職場上時間的困窘,這是必須立即解決的問題。為了提早幫助有需要的新手爸媽,面臨小孩有短期照顧需求,可以「日」請育嬰留停;讓小孩發生臨時緊急狀況,例如保母突然通知要提早接小孩,可以「時」請家庭照顧假。
現行勞工於小孩三歲前,可以申請 2 年育嬰留職停薪,其中 6 個月期間政府提供 8 成薪補貼,未來勞工可以在原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內選擇以日為單位提出申請,天數不超過 30 日,雙親合計可以請 60 日,申請期間仍可以請領 8 成薪資補貼。
單日育嬰留停 勞工 5 日前提出
洪申翰指出,為了有助雇主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替代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勞工,規範勞工應於 5 日前 向雇主提出申請;另針對臨時突發需求,明確列出因子女生病(腸病毒、流行性感冒等)、停托、停課等情形時,才可以於 1 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向雇主提出申請。
家庭照顧假可「時」計算
現行規定受僱者因家庭成員需要親自照顧時,可申請每年最多 7 天的家庭照顧假,併入一年共 14 天的事假計算。此假別的薪資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雇主不得拒絕或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等。
未來勞工如有家庭照顧需求,可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一年可以有 56 小時 可以因應家庭成員,不論是顧老或顧小的臨時狀況。若 56 小時家庭照顧假在同一年度使用完畢,發生臨時需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情形,可以就未用完的「事假」,亦可以「小時」為單位向雇主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以扣發其全勤獎金。
現行:每年最多 7 日家庭照顧假,併入 14 日事假計算。
新制:可轉換為 56 小時,按「小時」計算。
若 56 小時用完,還可使用未用完的事假(亦可小時計算)。
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或影響考績。
雇主支持措施
為鼓勵企業配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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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30 人以下):勞工申請單日育嬰留停,政府將補助雇主 每人 1,000 元,預估全台約 143 萬家小微企業符合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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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型企業(30 人以上):雇主若提供優於法令的措施,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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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工作與生活平衡獎」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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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輔導 ESG 資訊揭露,推動更友善的育兒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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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事業單位因勞工遇臨時需求無法提前預告,於 1 日前(當日臨時狀況可委託他人)始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面臨難以另聘職代困境時,允許雇主使職代加班能有彈性,但雇主仍必須遵守加班只能做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的工作,且應避免職代過勞,導致發生損及勞工健康及福祉的情形。
法規修正與後續配套
勞動部指出,為了讓新制上路,涉及到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勞工請假規則》、《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及新訂《友善職場育嬰留職停薪獎勵雇主實施要點》幾項子法與相關解釋令。
同時,勞工保險局相關申請書表、作業規定及資訊系統,正全力積極辦理相應調整。
◆ 資料來源 : 外勞社/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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